可扣抵當年度所得
* 2009-11-22
* 工商時報
* 【范姜群閔/台北報導】
明年1月1日起,個人海外所得必須納入最低稅負制中課稅的項目之一,對基金投資人來說,最大的影響就是,以後投資海外基金的獲利也有繳稅的可能,但投資海外基金並非只賺不賠,新制實施後,投資人要將申購海外基金的相關資料仔細建檔,萬一有虧損時,在當年度可以列入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的減項。
根據財政部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疑義解答,要繳納基本稅額的申報戶須符合以下條件,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且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後,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的申報戶才有基本稅額。
專門代理海外基金的投顧公司總經理表示,雖然海外所得課稅真正影響到的族群只是少數的高資產客戶,但對於擔心有可能被課到稅的投資人,建議未來申購海外基金時,要把申購相關證明與文件詳細建檔,因為假設所投資的海外基金出現虧損的狀況時,可將虧損的金額列入當年度的所得扣除額項目。
基金業者說明,舉例來說,假設明年後所買的10檔境外基金中,在年底時因全部贖回而有海外投資所得,其中,有6檔境外基金扣除成本後,共獲利150萬元,另外2檔境外基金卻賠了共60萬元,則因海外所得扣除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後,不足規定須納入基本所得額的100萬元下限,則完全沒有申報問題。
不過,由於財政部目前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的話,只可以從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因此建議,境外基金投資人如果已經確定當年度已有境外基金投資虧損的話,則可考慮將有獲利的境外基金部分贖回,在獲利、虧損相互扣抵後,將可達到合法節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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