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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訂價 將納兩岸租稅協定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11.13 03:32 am

 

 

預先訂價協議(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s,簡稱APA)機制將納入兩岸租稅協定中。台商可藉由雙邊租稅協定,同時向台灣與大陸申請預先訂價協議,確保三到五年間的稅負獲得穩定保障,就好比買了一份納稅保險。

 

財經官員指出,兩岸租稅協定並不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中談,事實上,兩岸租稅談判幾已完成,將在12月舉行的江陳會中確認。經理人所關切的租稅問題將早早得到解決。

 

國際間為了保障其課稅權,針對跨國企業執行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TP)查稅權的風氣愈來愈興盛,台灣與大陸目前均設有移轉訂價查稅機制。

 

跨國企業母公司與其關聯企業間若有不合理的訂價現象,導致利潤實現被留在特定一方,稅捐機關認為該國企業利潤率偏低,侵害稅收時,即可藉由移轉訂價查核調整利潤,進而調整其應納稅負。

 

要避免遭到稅捐機關調整分配利潤補稅,跨國企業可提出預先訂價協議申請,事先承諾並說明關聯企業進行交易時,確定在特定時間內那些交易具有移轉訂價行為,據此做為調整企業利潤、計算企業應納稅款的課稅方式。

 

中共國家稅務總局是在2004年9月頒布預約訂價規則(第118號文),規範企業從申請、準備到簽署相關規定。台商包括燦坤、廣達等均已獲大陸同意接受申請。台灣也在同年底頒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確立移轉訂價與預先訂價協議的運作法源。

 

一般而言,預約訂價安排的有效期為二至四年,自申請預約訂價的次年起算,不可回溯。有效期最長可達五年。

 

跨國企業集團在兩岸同時進行投資,即要面對兩國採用移轉訂價查稅的風險,兩岸雖均設有與企業簽訂預先訂價協議的法源,但在兩岸沒有簽署租稅協定之下,台商縱使各自與大陸、台灣簽有預先訂價協議,也得不到兩岸政府不會重複課稅的承諾。

 

也就是說,台商若被台灣稅捐機關依據移轉訂價規定調整稅負,補徵稅額,不會被大陸稅捐單位承認,更無法因此調整在大陸所繳的稅負。但若雙邊簽署租稅協定後,預先訂價協議機制就可發揮不重複課稅的效果。

 

 

【2009/11/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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