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贈與子女逃稅 連補帶罰上億元

  • 2009-10-0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獲民眾甲君將資金匯到香港他人帳戶,最後匯到甲君之子的帳戶,北區國稅局依法核課贈與稅額新台幣7200萬元並加處1倍罰鍰,連補帶罰達1.44億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查核納稅人甲君民國93至95年間出售土地款的資金流向發現,其自所屬銀行提領資金外匯至銀行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某乙帳戶,再透過該帳戶將資金匯至香港丙君帳戶,其後再匯入銀行OBU丁君帳戶,再由該丁君帳戶匯入甲君之子帳戶。

     北區國稅局一路追查下發現甲君贈與的事實,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核課贈與稅額7200萬元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加處1倍罰鍰。

     國稅局說,只要有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並經他人允受即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因此切勿心存僥倖,否則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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