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2011年施行CFC制
* 2009-07-14
* 工商時報
* 【謝奇璋/台北報導】
隨著2009年G20會議的結束,防止計畫性避稅與租稅爭競的趨勢已成為國際共識,為了與國際接軌,我國政府也已開始逐步針對稅法中仍然存在的灰色地帶,積極研擬反避稅的相關措施,來順應世界打擊濫用租稅庇護所(Tax Haven)的趨勢,以往常被認為是合法避稅的規劃,勢必也將隨著法令的修正逐漸邁入歷史。
專家表示,企業以往藉由投資境外子公司的方式,再轉投資中國或其他國家,只要中國或其他國家的被投資孫公司宣佈獲益,境外子公司與台灣母公司在財務報表上就承認投資收入,但只要境外子公司未決議分配盈餘到台灣母公司,台灣母公司則不須即刻納稅,因而產生了財務報表上承認投資收入但卻不需即刻繳稅的財稅差異狀況,但事實上,真正的實質獲益卻都掌握在受台灣母公司全權控制的境外子公司內,以規劃全球的其他投資佈局。
另外,將在2010年開始落實的個人海外所得課稅也面臨同樣的問題,當個人將原本直接投資的海外標的,轉以境外公司持有,或改以境外公司再投資其他海外標的時,原本直接歸屬為個人的海外所得,反倒成為隸屬於境外公司的投資收入;假若境外公司未決議分配盈餘給個人,個人海外所得課稅也可能因為未有實現而產生了遞延狀況,但實質獲益卻都掌握在受到個人百分之百控制的境外公司內。
有鑑於此,我國政府除修正稅捐稽徵法讓實質課稅原則依法有據之外,預計在2011年施行的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簡稱CFC制度)也能有效解決上述的稅賦遞延問題;所謂CFC制度乃指:當國內公司或個人因持有股權而有效控制外國公司時,即便投資者透過投票權來延遲分配被投資公司的盈餘,以達到稅賦遞延的狀況,政府仍可將被投資的境外公司盈餘視為已分配,並針對投資者直接開徵稅賦,進而迫使國內公司或個人匯回境外公司的盈餘以繳納稅賦,政府在配套CFC制度之後,將可望能建立更為公平的租稅制度,並消擬國內公司或個人將海外實質獲益留存境外的狀況持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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