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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嚴查個人低價轉讓大陸公司股權

大陸稅收徵管力度再加大,大陸稅務總局祭出第27號文,明確定義有關股權轉讓所得低報的情形與核定方法,過去台商常見平價轉讓股權的作法在新的一年恐將付出補稅代價。

12月14日才出台的第27號文,是針對2009年5月底推出的第285號文「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補充,預計2011年1月14日正式實施。

2009年第285號文主要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要判斷申報的股權轉讓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與合理經濟行為,如果申報的轉讓價格明顯偏低,而且沒有正當理由,稅務機關就可以依照每股淨資產來核定。不過,285號文並未定義何謂「價格明顯偏低」、「正當理由」等,本次出台27號文主要就是解決該問題。

台商的股權轉讓通常都是公司法人間的行為,而27號文針對個人所得稅,所以台商若以個人持有公司股份,轉讓公司股權,就要依照公平價格申報,不能價格明顯偏低。

根據27號文,申報價格明顯偏低的情形包括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所支付價款、股權相對應的淨資產、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等,有以上情形又沒有公司連續3年虧損、股權轉讓給親屬等正當理由,稅局就可以另行核稅。

由於平價轉讓股權沒有產生所得,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不少台商的確會採用平價轉讓的方式。例如投資500萬元的公司每年可以賺到550萬元,但轉讓時仍用原始的投資成本500萬元賣出。

雖然相關規定在2009年的285號文都有,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因為缺乏明確定義,稅務局先前的查緝力度沒這麼深,27號文無疑是稅局宣示加強執行力度。

此外,27號文的股權轉讓並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主要是上市公司股票都在公開交易市場買賣,沒有申報問題。

大陸稅務總局第27號文列舉股權轉讓價格低報的正當理由,沒想到卻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等親屬視為轉讓價格低報的「正當理由」,讓會計師頗為驚訝。

大陸沒有贈與稅的概念,接受贈送的股權沒有明確規定要徵收個人所得稅,致使該問題在大陸法律沒有明確規範,也因此成為不少人的避稅方式。

雖然27號文將轉讓給親屬的股權價格低報視為正當,但會計師提醒,轉讓金額將成為日後親屬再次轉讓時的成本,由於成本變低,未來這筆股權轉讓時轉讓所得會變大,個所稅終究「跑不掉」。比如用10元買進的股票,以5元賣給家人,但其實這股票值20元;雖然稅局允許轉讓價格低報,但等到未來家人要出售股票時,當初的5元變成了成本,與現價的利差15元變成所得,當初沒報的所得等於轉讓到家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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