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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正案   不得先追保人

 

 立法院昨(26)日初審通過民法修正案,此次修正規範,保證人替人作保,若債務人跑路,銀行必須先向債務人追償,而不能先向保證人追債

 

 另外,不少人擔任公司董監事,為公司無償作保,離職後,保證關係卻無法終止。修法後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等,僅止於任職期間法人所生的債務負保證責任,亦即離職後,保證人身分和義務,也隨之終止。

 

 至於立委修正版本的若未定保證期間,保證人責任以10年為限;法務部主張,如果全限縮為10年,對整體社會經濟活動未必有利。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日審查立委賴士葆的民法第746條、753條之1、753條之2修正案,根據現行規定,替人作保的保證人可以拋棄先訴抗辯權,債務人若跑路,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討債。

 

2010-04-27 工商時報 【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

 


預先放棄先訴抗辯權 立法禁止 保證人「暫拒償債」 權利獲保障

 

 替人作保風險有多高?民間流傳一句話「保怎麼寫?就是人呆才會替人作保!」為了逐步改善保證制度的諸多弊端,多位立委聯手推動修法,《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昨天在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債權人不能因為找不到債務人還錢,就要求查扣保證人財產,確保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修訂定型化契約內容,與庶民生活有關的借貸行為,例如房貸、車貸等,不能要求保證人預先放棄「先訴抗辯權」。

 

 《民法》規定,除非強制執行無效,否則,保證人可以拒絕償債,這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但保證人事先拋棄權利不在此限;實務上很多債務人一走了之,導致債權人求償困難,保證人卻已拋棄「先訴抗辯權」,必須負擔所有責任。

 

 提案立委賴士葆強調,先訴抗辯權就是暫時拒絕還錢,此為保證人最核心的權利,但現在幾乎所有銀行的借貸合約,都要求保證人預先拋棄權利,濫用程度非常嚴重,已違反民法基本精神。

 

 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呂學樟批評,銀行追債,只要聯絡不上債務人,立刻轉向保證人,「柿子挑軟的吃,非常不合理。」

 

 立委提出《民法》修正草案,禁止保證人預先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刪除債務人變更住所、營業所或居所,導致清償困難,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條款。

 

 此一提案引起法務部、金管會銀行局高度質疑,擔心一旦修法通過,將衝擊社會經濟活動,可能導致民間借款困難。在行政部門堅持下,兩項條款只刪除了「債務人落跑條款」。未來若三讀通過,就算主債務人落跑,保證人也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直到強制執行無效,才履行清償責任。

 

 立委批評,保證人應該是補充性質,位居第二線,但現在只要債務人一跳票,馬上就扣保證人的財產,查扣金額甚至超過實質債務,例如債務人借款一千萬,銀行查扣五位保證人一人一千萬的財產,「不合理的狀況太多,這次修法根本來不及修完。」

 

 雖然禁止保證人事先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修正草案遭行政機關阻擋,不過委員會還是通過的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在修法公布後六個月內,修訂「購車、購屋貸款、消費性放款、保證及其他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定禁止當事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並要求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以保障弱勢保證人的權益。

2010-04-27 中國時報 【林如昕/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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