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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減免 30日內要報請核定
【聯合晚報╱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2009.08.10 02:57 pm

莫拉克颱風重創台灣,數萬人家戶淹水,財政部指出,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依規定都可減免,受災戶需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損失清單報請核定,即能於明年報稅時順利抵減。

財政部指出,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財政部表示,若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此外,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在15 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可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若民眾的汽機車(151cc以上)因泡水受損,則可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財政部指出,民眾若對災害損失減免之規定或申報有任何問題,都可撥打國稅局專線 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0800-086-969查詢。

【2009/08/10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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