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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經貿糾紛 可在台仲裁

為因應兩岸新形勢,大陸商務部和國台辦近期大幅修訂「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新草案規劃,台商經貿糾紛可提交兩岸四地或雙方認同的仲裁機構,事後仲裁不成,除可向大陸人民法院爭訟外,也可向台灣的法院提起訴訟。

 

經濟日報/提供

草案規定,大陸政府徵收台商動產或不動產,拉高層級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給予徵收日相應的補償價值,補償由雙方共同推薦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日前在深圳「台商座談會」曾提及,兩岸兩會將盡速把台商投資保障協議、避免雙重課稅協議,納入第四次江陳會談;也希望大陸台商積極參與大陸對「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的修法。

據悉,大陸商務部和國台辦本月初已在廣西南寧邀集「全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聯誼會」(台企聯),與各台協會長共同討論「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近期內將展開大翻修,可望在今年底前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草案規劃,大陸政府徵收台商動產或不動產,不再是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而是把層級拉高到省級人民政府,並給予徵收日的相應補償價值,補償由雙方共同推薦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與會台商反映,大陸政府徵收台商土地經常發生賠償糾紛,如果是開發成公園還沒話說,但若變更成商業區,又被大陸人挪作私用,就容易釀成經濟糾紛,希望大陸修法時一併考量。

翰笙律師事務所律師姜志俊分析,以徵收日的補償價值雖有利於台商,但補償台商的損失應不只是土地,還有廠房搬遷、重建成本及員工安置的問題,從搬遷到營業都應更周延考慮。

新草案規劃,台商經貿糾紛可提交兩岸四地(陸台港澳)或雙方認同的仲裁機構,事後仲裁不成,除可向人民法院爭訟外,也可向台灣的法院提起訴訟。

姜志俊認為,這項修法是一大進步,未來台商可找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台灣營建仲裁協會、台灣勞資爭議仲裁協會,擔任仲裁的機構,不會受到大陸地方保護主義的過度制肘。

在子女教育方面,新草案規劃,台商或台幹子女可就讀大陸學校,學費與大陸學生同等待遇。此外,新法同意可成立全國性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聯合會,形同讓「台企聯」就地合法。

【2009/07/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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