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漏列佣金 只須補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7.29 02:23 am

財政部表示,進口人進口貨物時,因為未將由買方負擔的佣金、手續費與權利金等費用,計入完稅價格,遭海關補徵關稅與營業稅的案件,非屬偽造憑證案件的進口人,即日起只需補稅不再加處罰鍰。

財政部發布行政命令指出,進口人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規定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並據以補徵營業稅案件,除屬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或憑證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其餘補稅案件均不再處罰鍰。

關稅法第29條第3項,應計入完稅價格費用包括買方負擔的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進口貨物的物料及勞務;買方支付的權利金及報酬、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支付賣方金額、運費費等。

【2009/07/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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