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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杰:這個法案首先受衝擊的是銀行端;其次才是客戶端。特別是美國居民(含美國公民、持有綠卡或美國稅務居民),但最後結果如何?靜觀其變吧!

勤業眾信/FATCA肥咖條款 衝擊金融業稅務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將於2013年元旦生效,未來符合該法案定義的海外金融機構(FFI)須向美國國稅局(IRS)提供美國居民(含美國公民、持有綠卡或美國稅務居民)海外帳戶之帳戶資訊,以防止美國居民利用海外帳戶逃漏稅。

依IRS公告的時程,FATCA施行細則草案將於今年底發布,正式規定及相關申報文書將於2012年中公告,該法案的施行,勢必會從稅務、法務及企業風險三方面對我國金融業造成重大衝擊,本文擬先從稅務及相關規定之觀點,說明FATCA可能帶來的影響。

FATCA適用於所有擁有美國來源所得(例如來自美國之股利、利息及證券交易價金等)之海外金融機構 (含我國銀行、券商、保險公司及共同基金等)。美國國稅局最遲自2013年1 月1日起受理海外金融機構申請簽屬FFI協議,凡未能於2013年6月30日前簽屬完畢的海外金融機構,其直接取得之美國來源所得將自2014年1月1日起依FATCA規定扣繳30%款項,而間接取得之美國來源所得亦將自2015年1月1日就其30%的部分扣繳。

依FATCA規定,簽署FFI協議的我國金融機構須審查現有客戶之帳戶是否屬應受規範的美國帳戶,並進行年度申報及就不合作帳戶代扣繳30%款項。就審查期限而言,針對財富管理帳戶,倘該帳戶餘額於FFI協議生效日達500,000美金者,須於協議生效日起一年內完成審查。至於財富管理以外之現存帳戶,則須於協議生效日起兩年內完成審查,而於協議生效後設立之新帳戶,則須於開戶前完成審查。就審查程序而言,FATCA規定的審查步驟依序如下:

一、辨認已知之美國帳戶:所有因其他稅務原因已被歸類為美國帳戶者,於本法仍視為美國帳戶。

二、就FFI協議生效日前一年度年底帳戶餘額未超過50,000美金之帳戶,可選擇視為非美國帳戶。

三、辨別財富管理帳戶:我國金融機構須盡審查之責,針對尚未於步驟一及步驟二中歸類為美國帳戶以外之帳戶,依2010-60通知函列舉之特徵(例如出生地或郵寄及永久地址為美國),辨識帳戶持有人是否可能具美國居民身分。

四、辨識其他可能由美國居民持有之帳戶,辨識標準同財富管理帳戶。

五、辨識已知FFI協議生效日前一年度年底帳戶餘額達500,000美金,但未於前四項步驟歸類為美國帳戶者,該類帳戶須每年重覆進行審查及辨識。

FATCA正式實施後,就未配合簽署FFI協議的我國金融機構或已簽屬協議金融機構之不合作帳戶,其影響最鉅者,莫甚於其美國來源之證券交易價金(而非證券交易所得),將被扣繳30%。且其被扣繳的部分,性質上是否為所得稅,因而適用我國稅法中相關外國稅額抵減的規定,實有待商榷。反之,如我國金融機構欲簽屬上述協議,則應就其適法性及系統配合二個層面,進行全面評估,以降低相關的風險。

(本文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11/11/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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