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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杰:TP存在已久,您無法單就某方面說他對或錯。但是隨著工具的濫用與技巧的分享,使得越來越多稅務單位十分注意,因此相關處理不得不慎,建議不要自己斷章取義,小心駛得萬年船。更多諮詢歡迎來電或來信。


正大財稅/美加強稽查移轉訂價 企業當心

過去幾年,美國國稅局(IRS)已數次重申加強移轉訂價稽查的決心。預計在未來幾年與美國關聯企業有往來的納稅人將會面臨更多且牽涉層面更複雜的移轉訂價查核。在此趨勢下,編製符合法令規定的移轉訂價報告與準備相關紀錄文件也就相形重要。本文整理美國國稅局移轉訂價稽查的新近發展提供納稅人參考:

過去一年,美國政府機關發布的數項出版物以及幾則令人印象深刻的新聞報導均提出「跨國企業濫用移轉訂價工具以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論點。因此在許多社會大眾的觀感中,移轉訂價被視為富有的跨國企業將屬於美國的應稅所得移轉至海外的工具—此行動不但無經濟實質,且其唯一目的在於規避美國稅負。此負面觀感使得美國國稅局採取一連串因應行動,其中包括制定一新的稅法條文(Section 909),該章節的目的為防杜納稅人將海外稅負與相應之所得作不當分割以達成濫用國外稅額扣抵之目的。其次,美國國稅局也公開一新的稅表,要求滿足某些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不確定稅務立場表。除此之外,美國國稅局並特別條列移轉訂價為該局未來數年內的重點稽查項目之一。

其次,美國國稅局最近在稅務法庭中打輸了兩起重要的稅務官司–Xilinx Inc.及Veritas Software Corp.這兩起稅務案件均涉及美國科技公司移轉重要的無形資產至其海外的關聯企業。在Xilinx案中,稅務法庭判決納稅人無須將其1997-1999年度的股票選擇權成本納入與該公司的愛爾蘭合資企業所訂立的成本分攤協議中。稅務法庭的理由是,不相關的企業體若訂立類似的協議,也並不會分攤這些股票選擇權成本。因此,若要求關聯企業雙方將股票選擇權成本納入協議中將不符常規交易原則。在Veritas案中,稅務法庭判決國稅局不當計算成本分攤協議中愛爾蘭子公司應付給美國母公司的買進款(註:此為在成本分攤協議生效時,關聯企業之一方將其原先擁有之無形資產提供給其他參與企業;每個參與企業都應支付該買進款項予原擁有無形資產權利之一方)。依照國稅局之計算,愛爾蘭子公司應付17億美元買進款給美國母公司;而根據納稅人之計算,此購入款僅應為一億6,000萬美元;因此雙方的計算相差達十倍之多。總言之,「國稅局為稅務法令的執行人,卻因不當引用稅法條例而造成輸掉稅務官司」的此一事實,會讓美國國稅局更積極地執行稽查活動。

最後,近年來美國國稅局得到額外的預算使其有能力招募數以千計的稽查人員;這些招募又以強化國際租稅稽查能力為重點。此外,國稅局本身也做了重要組織上的調整,包括增強與美國簽有貿易條約國的雙邊資訊交換計畫,成立專設移轉訂價諮詢機構等。國稅局另將該機構中原主管中大型企業的部門更名為大型及國際企業部並增加人員部署。LB&I之管轄範圍定義為事業型態為公司及合夥公司,且資產達一千萬美元的企業。跨國企業更應謹慎應對稅務風險。 

(作者是Grant Thornton LLP)

【2011/08/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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