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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海空運零稅率 生效

 

兩岸海空運事業雙邊互免所得稅、營業稅的障礙解除。99年6月15日修正公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已自6月18日施行,雙邊互免所得稅的生效時點並追溯至97年協議簽署時適用。

財政部指出,大陸在台海空運事業涉及客貨收入營業稅課徵問題,因在兩岸關係條例修正前即以按零稅率方式課徵解決,大陸海空運事業在台涉及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已在今年5月申報繳稅的大陸航空事業可以申請退稅。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規定,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的海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及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得依第4條之2規定訂定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事項,在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攸關兩岸空運互免租稅的法源的兩岸關係人民條例,一度因修法案未過,包括華航及長榮兩家運輸事業在未取得免稅文件證明下,曾被大陸要求補稅,累積相關的營業收入亦因大陸管制外匯,欠缺免稅證明無法匯回。

財政部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經總統令公告生效後,台灣籍的海空運事業將不會再面臨補稅壓力。

相對大陸籍海空問事業在台灣的客貨收入,也可以依據雙邊協議履行免稅承諾,官員表示,「兩岸雙邊互免海空運事業營業稅與所得稅疑慮,已經全數消除」。

兩岸依據第二、第三次江陳會簽署雙邊互免海空運稅賦及自由匯款協議後,大陸方面自97年12月間即已提供台籍海空運業者免徵營業稅與所得稅優惠待遇。

【2010/06/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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