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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大陸公司股票 稅事學問大
【經濟日報】
 

台灣居民或設立於台灣的企業至今仍不能購買大陸上市公司股票,但以中國法人主體,也就是台商以設立在大陸的外商投資企業身分購買大陸股票,是目前台商投資大陸股市唯一合法管道。

問題是以大陸居民身分買賣股票屬於股票所得不課稅,但公司買賣股票屬於投資行為,如果賣掉股票後賺錢,必須併入當期公司損益繳納25%企業所得稅,如果是 大陸自然人投資的民營企業,按規定應在分配利潤後再繳納最高45%的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外商投資企業,在分配利潤到境外時,須再繳納5%到10%不等的利 潤匯出所得稅。

對準備在大陸申請上市的台資企業來說,改制(股份制公司)前的股權規劃,若沒考慮到日後賣掉股票的納稅、股票限售期限及控制權等問題,會直接影響到上市後每個股東的利益。

台資企業的改制與一般大陸民營企業改制有著極大差別,連適用的法律或改制審批機關都不一樣,受限於外商投資企業改制先決條件必須先成為中外合資企業,且大 陸境內股東數目要大於或等於境外股東數目(不是股權比例),在挑選改制的中外合資企業股東,也就是一般所謂的發起人時,必須將未來的稅負成本考慮進去。

舉例來說,許多台灣已上市上櫃公司的老板,想讓大陸子公司在大陸再次掛牌的原因,是要重新平衡台灣上市上櫃後才進入公司的員工利益問題,常見作法是選擇讓 要激勵對象的台籍員工從境外投資成為發起人,或是先在大陸境內設立外商獨資貿易公司或諮詢公司,再投資大陸境內準備上市的主體成為境內發起人,如果是不具 境外居留權的中國籍員工,那就只有透過先設立內資企業去投資上市主體,也就是成為境內發起人,除此之外沒有其他選擇。

目前大陸上市並沒有明確規定去界定外商投資企業上市前的員工持股方式,但大陸證監會對上述境內或境外員工,透過法人形式間接成為股東,只要如實披露身分及投資股權之初的價格,基本上都是持正面態度。

但企業管理層有義務告知這些員工所持有股票的未來納稅情況,如果外籍員工是以境外發起人身分持有大陸上市公司股票,由於大陸股票面額是人民幣1股1元,假 設出售股票時的價格是20元,要負擔10%的所得稅,所以要納稅(20元-1元)x10%=1.9元,但如果是境內發起人身分,這19元就要先繳納25% 的企業所得稅,在匯出大陸時再繳納利潤匯出所得稅。

大陸官方對原始股東在上市後何時允許出售股票的限制,分為三年和一年兩種期限,主要是以「身分」作為區分標準,像是實際控制人、大股東或董事等身分都要求承諾三年不得出售持股;部分高級管理人員、一般職工或小股東等是一年期限不得出售持股。

主板市場另外還有項規定,就是在送件進證監會申請上市前一年成為股東的持股,不管股權比例大小,或身分為何全部都須承諾三年不得出售持股。 

 

【2010/01/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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