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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人員分紅 雙重減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9.17 04:05 am

 

97年起施行員工分紅費用化後,企業除可將員工分紅配股列為薪資費用減稅外,財政部同意如屬研發人員取得分紅配股或庫藏股等公司發行的權益商品,企業除可列報其薪資費用,還可再列研發投抵支出,享有雙重減稅優惠。

財政部賦稅署昨(16)日發布最新解釋指出,公司發放給研發單位,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的給付方式獎酬員工,如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等,凡屬營所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的薪資支出,企業即可按各年度實際發放數,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依據公司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的研發單位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薪資,可列為研發支出抵減所得稅。

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說,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的員工獎酬制度,目的在吸引及留任產業發展所需人才,公司支付包括薪資、分紅等對價,如屬研發單位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獎酬,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可列為薪資費用者,即應准予比照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財政部並明訂,公司計算研發人員取得分紅配股或庫藏股、認股憑證的抵減金額,應按員工在費用認列年度,或既得期間從事研發工作情形個別辨認。

至於適用投資抵減的年度,賦稅署指出,由於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的員工獎酬,在費用認列後,仍會發生包括實際分紅金額變動、認股權憑證內含價值變動,或認股條件不符合遭沒收,或既得權利過期失效等狀況,公司在處理會計帳務時,須按估計變動處理。

不過許春安強調,為免增加企業申報時的複雜度,包括員工分紅及員工獎酬均應在金額確定時(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時),再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申報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減稅。

【2009/09/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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