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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杰:雖然這是一直推廣的概念,合約中指定列入仲裁機構。但台商仍經常忽略,甚為可惜!

台商簽約 先敲定仲裁機構

律師強烈建議台商在大陸簽訂合同時,要訂爭端解決條款,且儘量周密,把所有可能性都寫進去,未來產生糾紛的可能性才會小很多。

很多企業在談合約時,很重視價錢、規格、數量、時間等商業條件,但對於爭端解決條款是避之唯恐不及,因為談起來「好像很破壞感情」。

「誰重視(爭端解決條款),誰就會得到比較多的保障。」事實上,「不寫(爭端解決機制),就是打官司。」

律師表示,訂爭端解決條款的第1步,就是要以書面約定仲裁協議,且約定特定的仲裁機構,以免大陸不承認臨時仲裁的問題。

接下來,要約定適用的仲裁規則、仲裁庭如何組成、仲裁語言等細節。

若沒約定細節,協議並不會無效,但就要依照約定的仲裁規則決定,因此一定要事先了解仲裁規則。

企業選擇到香港與新加坡仲裁前先三思,因為兩地的收費比台灣高很多,且兩地都是英美法系,與兩岸同屬大陸法系有不小差異。

如果雙方對於仲裁地、仲裁機構僵持不下,建議可以採「以原(告)就被(告)」,不失為折衝方法。

台商要注意爭端解決機制的細節。案例上就有台商客戶與北京企業簽約,對方卻要求到新疆烏魯木齊仲裁。

還曾經有個台灣客戶與韓商簽訂建設合約,後者指定仲裁地在瑞士,且交由瑞士仲裁協會。結果糾紛發生後,才發現瑞士根本沒有這個仲裁協會,台商欲哭無淚。

「爭端解決條款訂得好的話,可以讓對方提告增加重重困難度;訂不好的話,讓你爭端處理解決無門。」林瑤說。

【2012/12/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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