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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常設機構 不能免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10.05.17 09:15 am

 

近年與我國簽訂所得稅協定的國家陸續增加,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的案件亦持續成長。會計師提醒,外商為台灣公司提供服務,若欲適用租稅協定,申請營業利潤免稅,小心被國稅局認定在台有常設機構,免稅申請將會被打回票。

會計師指出根據多年來對於租稅協定審查實務的觀察,會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的案件,多為依合約替國內公司提供服務的外商公司,希望在台所取得的服務報酬能夠免稅。然而,國稅局是否會核准適用免稅,審查的重點是「申請人在境內有無構成常設機構」,一旦外國公司被認定在台灣有常設機構,且所賺取的服務報酬可歸屬為該常設機構的利潤,將無法適用租稅協定的免稅優惠

按所得稅法第124條規定,凡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的「所得稅協定」中,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因此,只要外商總機構所在地國,與我國簽有租稅協定,按照租稅協定的「營業利潤」(Business Profits)條文規定,我國只能對於外商在台設有常設機構者,針對營業利潤部分課稅,但若在我國境內沒有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按照租稅協定是免稅的。

租稅協定中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最常有爭議的是「服務常設機構」。因過去相關法令的規範並不明確,外商在台究竟是否有「服務常設機構」,徵納雙方歧見時有所聞

針對此一爭議,財政部已在99年1月7日發布施行「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9條中明定「服務常設機構」的認定標準,也就是「他國企業在境內從事與建築、營建、安裝或裝配工程相關之管理或監督活動,或經由其員工、其他僱用人員或其他人提供服務,為相同或相關計畫案而於境內從事該等性質的活動,且其存續期間超過一定期間者」。而所謂的「一定期間」,則依照各國之間的租稅協定,例如中英租稅協定的定義,只要「任何一定期間內超過六個月」,就是服務常設機構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頒佈後,的確為爭議多年的服務常設機構提供明確的認定標準,不過,若被稽徵機關發現外商有在境外提供服務的情形,仍會將境外從事活動的天數納入計算。雖然目的在防止外商將服務移轉至境外規避在台稅負,但許志文建議,財政部應進一步定義清楚,否則徵納雙方對於服務天數的計算上,爭執恐怕仍無法平息。

 


 

新聞辭典》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是指跨國企業從事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雖然跨國企業的利潤應屬於跨國企業居住地國家,但若設有常設機構在其他國家境內,當地的政府有權利對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要求課稅。

以台灣為例,若外國公司在台灣符合常設機構的條件,在台灣取得的獲利都要申報所得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若無常設機構者,只需辦理扣繳、不用再辦結算申報。租稅協定中認定的常設機構,除所得稅法規定的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外,還包括維持一個從事營業的固定場所,以及工程常設機構、服務常設機構等情形。

【2010/05/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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