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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除結婚當年度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結婚年度以後之其他年度,均應合併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論夫妻間採用何種財產制度,除結婚當年度夫妻任何一方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結婚年度以後之其他年度,即應合併申報課稅,如未依規定合併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婚姻之效力,民法業經修正為自97年5月 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亦即結婚登記年度為97年度者,雙方當事人即已具有夫妻關係,97年度可選擇採與配偶分開或合併申報,其98年度綜合所得稅即應與其配偶合併申報課稅。但納稅義務人常因誤解法令,而屢發生所得稅申報錯誤之情形,例如,於98年底結婚宴客,99年初始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效力應為99年度,但納稅義務人卻誤認雙方當事人於98年已具夫妻關係,99年5月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採合併申報;或認為99年5月已具夫妻關係,所以99年5月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採夫妻合併申報,致發生虛列免稅額之情形。

提醒納稅義務人,由於年關將近,結婚之喜訊頻傳,納稅義務人於今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所得申報案件之年度,是否已具有夫妻關係,以免誤報而受罰

黃杰 JACKIE 顧問 在此一樣先恭喜有情人終成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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