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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現場.對策》兩岸落差衝擊台幹納稅

 

【經濟日報】 2007.05.09

 

派駐在大陸的台籍主管,今年起除了要先面對個人年所得超過人民幣12萬元,須主動申報年度個人所得外,在年度申報收入表格中,還須揭露個人在台灣地區的所得,以及非薪資所得的其他收入。

這些變化讓許多台籍主管不安,雖說目前只是申報而不是納稅,但從大陸官方對各種稅收不斷加大徵稅力度來看,台籍個人所得稅未來邁向更高的課徵標準,將是無庸置疑的事實。

另一方面,2009年或2010年起,台灣居民個人所得稅課稅基礎,也將由原先的屬 「地」改為屬「人」,從此之後,台灣個人所得稅納稅將類似美國,也就是台灣居民在世界任何地方有了收入,都必須要如實申報納稅。

雖說過去台籍主管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在台灣可以抵扣,但實務中,台籍主管除了在大陸的薪資未申報外,很多台籍主管的薪水在台灣、大陸外,還有從境外OBU帳戶撥款的。甚至,有不少台幹從OBU帳戶取得的薪資占總額是最高的。一但台灣個人所得稅改採全球課稅後,這部份的境外所得也必須課稅。

台商在這種兩岸個人所得稅都將從嚴徵稅狀況下,未來勢必要面對因兩岸稅務規定落差,所產生的派駐員工納稅衝突,特別是以下幾種情況,更是台商在規劃派駐人員薪資時,必得先考慮的重點。

一、薪資改在大陸全額發放:由於台灣稅務機關對台灣公司派駐大陸人員的薪資和產生的費用,近來改採更嚴格的認定標準,很多企業甚至被台灣稅務機關要求刪除派駐大陸人員薪資或其他相關成本,要求改至大陸發放,從而衍生派駐在大陸人員的勞保、健保或退休金等問題。可以這麼說,派駐大陸人員成本改由大陸子公司全額承擔,已成為必然趨勢,問題就在於台商該採取哪些步驟來降低衝擊。

二、實質薪資在兩岸不同:就算台商真的把派駐人員薪資改在大陸發放,也會面臨計算標準上的差異。

首先,兩岸個人所得稅稅率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標準不同,造成雖然是一樣薪資,但在大陸的實質收入卻少於台灣。其中原因是,大陸個人所得稅稅率較高,而且台灣居民在大陸納稅是比照外國居民標準,不像在台灣有很多類似扶養親屬可以抵稅的優惠。

另一方面,人民幣升值也會造成在大陸發放薪資的實質價值超過台灣,類似因素都是在轉移薪資至大陸發放時不得不注意的事項。

三、薪資改採稅後計算標準:跨國企業派駐在大陸的外籍員工薪資,很多都是採用稅後計算標準,也就是雇主在決定員工派駐大陸薪資時,是以納稅後的實質所得為計算依據。

此時,個人所稅得稅就是由雇主完全承擔,由企業承擔員工個人所得稅,最大的問題是無法稅前列支,企業在實施前須仔細計算因此所增加的成本及對企業的影響。

 

【2007/05/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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