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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課稅新制 2023上路
台商要小心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自2016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2023年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自2023年起,我國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定義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外國企業不符合豁免門檻規定,則該我國營利事業為營利事業CFC制度適用對象,應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台商個人、企業,若持有低稅率國家企業(低稅率定義為當地企業稅率低於14%,或港、星、馬等境外所得不課稅國家)50%以上股份或實質控制力,該公司無實質營運,還有個人、法人名下所有CFC公司當年度盈餘超過新台幣700萬元,只要同時符合這三大條件則屬於個人或企業CFC,惟台企海外分支機構、台灣金融業者經許可設置的CFC公司、屬於研發製造等用途者等三項收入可免計。
若國稅局認定企業或個人有海外CFC收入,該CFC公司帳上獲利將認列為海外投資收益。企業海外收益是併入營所稅課稅、適用20%營所稅率;個人海外收益則列入最低稅負制,以境內外各項所得加總後減除670萬元免稅額,餘額適用20%稅率計為最低稅負、若超過當年度綜所稅則需補繳差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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