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過繼他人 回頭分產算贈與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最近發現一起少見的贈與稅案件,轄區內一位民眾過繼給叔父當養子後,仍從原本親生家庭無償取得財產,雖然納稅人主張是「分配家產」,但國稅局認定,無償取得原本家庭的財產是贈與行為,要課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子女若經他人正式收養,則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但若養子女無償取得原本家庭的財產,不屬於家人之間的分產行為,應該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於96年9月間,將名下一筆位於宜蘭市的土地無償移轉登記給B君,經國稅局查獲後,核定A君贈與總額895.2萬元,應納贈與稅額103.1萬元,並處一倍罰款。

 

A君不服,主張自己和B君是同胞親兄弟,因叔父C君眼盲且未婚,父親有感叔父日後生活恐無依靠,61年間將B君過繼叔父到名下,雖然B君成為叔父的養子,但實際仍與親生家人共同生活在一起。A君主張是依照父親遺言,才會將該筆土底移轉登給B君,實際上是分配祖產而非贈與行為,但提起復查遭駁回。

 

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既然B君早在61年時已被C君收養,且並未有終止收養行為,因此對於親生父親的遺產依法並無繼承權。

 

【2009/12/06 經濟日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