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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杰:補充一下,除下面方式外。還有更多是來台或到大陸投資現有事業體。......更多諮詢歡迎來電 0918-599288 黃杰

台商鮭魚返鄉 兩模式

為吸引台商大舉鮭魚返鄉、資金回流而創造台灣人的就業機會等因素,中國大陸台商回台投資大致上分兩種型態在此說明相關規範:

1.新設公司、分支機構:

(1)直接回台投資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陸資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採「正面表列」方式分階段開放。至2012年3月19日起已開放並生效之項目,由247項增加為408項,包括製造業204項、服務業161 項及公共建設43項。

(2)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回台投資申設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須分別透過投審會以及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設立,可選擇英屬維京群島、英屬開曼群島等…知名度高且符合平等互惠名單之國家,方可多功能運用此特性。

2.申請上市、櫃、興櫃或第二上市發行TDR: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

(1)大陸地區設立登記者,不得來臺第一上市。惟得以海外控股公司為上市主體申請來臺上市。

(2)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不得來臺第一上市。

(3)大陸地區設立登記者不得來臺第二上市。

因現行法令規範,大陸地區登記之公司來台灣上市、櫃、興櫃或第二上市發行TDR受到一定的限制,故建議以海外控股公司,例如:英屬開曼群島作為投資計畫之主體,方可解決法令限制。

【2012/11/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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