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之稅款,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民眾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這一點十分重要,特別是很多台商朋友們的『大陸來源所得』經常未申報;或以為是『海外所得』申報,結果........

個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誠實申報納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之稅款,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民眾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於受調查年度財產增值約1億元,分析其歷年利息所得僅數千元,經深入追查原始資金來源主要係甲君出售臺灣A公司股權,取得資金約1億4千萬元,透過於英屬維京群島註冊設立之B公司,將該資金轉投資大陸地區成立C公司,而大陸C公司之資本返還及部分盈餘分配款均轉匯至香港甲君帳戶,並於臺灣投資股票及購置房地產等,惟該等資金形式上係藉由甲君與臺灣另設立之D公司帳列股東往來款方式取得

案經甲君承諾於臺灣所購置之房地產及投資等均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無法提供B公司有實際營業之證明,遂依實質課稅原則歸課甲君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約3,800萬元於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應補稅額約1,500萬元,業經甲君全數繳清。
因近年來大陸政府當局外匯管制政策鬆綁,台商於大陸地區經商所得資金透過各種管道返回臺灣購置房地產之情形日益增加,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國稅局將以個人財產鉅額增加為選查對象,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申報納稅,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查獲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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