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贈子女 別多繳冤枉稅

贈與子女土地,千萬不要連稅一起代繳。財政部說,土地贈與視同移轉,贈與及土地增值稅等稅捐均不可免,父母若代子女繳稅,稅金將被視為是贈與財產的一部分,導致贈與財產價值上升,反多繳冤枉稅。

財政部提醒,贈與子女房地產,房屋應納的契稅與土地移轉產生的土地增值稅,應由「受贈人」繳納,加上贈與行為並非土地稅法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因此即使贈與標的為自用住宅土地,亦不能按10%低稅率繳稅。子女受贈土地後,應納土增稅適用累進稅率,最低20%,最高40%。

父母贈與子女不動產,為坊間常見的行為,財政部表示,贈與不動產(房屋及土地)會產生三種稅負,包括贈與者應繳交的贈與稅;與受贈者應納的房屋契稅與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強調,由於贈與不動產衍生的三種稅負,納稅義務人並不相同,如果贈與人(如父母等)在贈與不動產時,同時也代受贈人(如子女等)將其應納的契稅及增值稅一併繳納時,就會增加贈與財產的價值,進而使贈與稅負上升。

舉例來說,甲有一筆土地、一棟房屋,101年2月贈與其子乙(土地公告現值總額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乙已成年,贈與土地的增值稅為50萬元、契稅18萬元,若由甲代乙繳付,原本贈與不動產財產總值6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代繳稅捐後,贈與價值上升為668萬元,按10%稅率計算,應納贈與稅44.8萬元【(600萬元+代繳稅捐合計數68萬元-免稅額220萬元)×10%】。

若由乙繳付受贈不動產的契稅與增值稅,因稅法規定這筆稅捐,可做為贈與財產的扣除額,甲應納贈與稅反因此下降為31.2萬元【(6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乙繳納的契稅與增值稅合計數68萬元)×10%】,由受贈人繳交受贈財產相關稅負,即可省下13.6萬元贈與稅。


【2012/02/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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