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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專欄/大陸增值稅改革的應對之道

2008年末,中國大陸對原「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進行修訂,這在一定程度擴大了中國大陸對跨境服務的流轉稅徵收範圍,藉本次增值稅改革試點的契機,中國大陸在進行增值稅擴大徵收範圍的同時,對部分跨境服務的流轉稅徵收進行了發展和完善。本文擇其焦點之一加以淺析,為您解讀新政可能會給台商帶來的影響。

一、自境外向中國大陸跨境提供應稅服務之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改革上海試點方案的綱要性文件財稅110號「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和財稅111號「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繼續遵循了前述營業稅的修訂思路,明確規定「只要應稅服務之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大陸境內,即被視為在中國大陸提供應稅服務,應徵收增值稅」。

譬如,在台商的上海子公司(如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受託向臺灣母公司提供研發服務,或是其接受臺灣母公司提供諮詢服務之情形下,由於作為研發服務提供方或技術諮詢服務接受方的上海子公司位於大陸境內,相關服務應被視為在中國大陸提供之應稅服務,應徵收增值稅。

同時,111號文亦對相關增值稅之代扣代繳作出明確規定。前例中臺灣母公司向上海子公司提供技術諮詢服務,若其在上海地區沒有設立經營機構,可以由上海子公司根據適用稅率代扣代繳增值稅,並且由於上海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上海子公司可以自其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其為臺灣母公司代扣代繳的與技術諮詢服務相關的增值稅進項稅。

二、自中國大陸向境外提供應稅服務之增值稅政策

在財稅110號文中,中國大陸首次對自大陸企業向境外(如臺灣母公司)提供應稅服務作出實行零稅率或免稅制度的原則性規定。隨後出臺的財稅131號「關於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在政策方面作了進一步的說明,包括明確了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政策的應稅服務範圍。在前例中,上海子公司向臺灣母公司提供的受託研發服務將適用零稅率。

明確應稅服務適用零稅率還是免稅政策,對於企業具體進行增值稅處理有著重要意義(如附表所示):

綜上所述,台商企業應積極覆核其現有與大陸子公司相關的跨境服務交易及合同安排,評估此次增值稅改革可能對集團帶來的潛在影響,並在商業可行的前提下,考慮相關交易環節重整和優化的可能性,以便更好地在確保稅務遵從性的前提下,利用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為未來增值稅改革試點的擴展未雨綢繆,做好充分的應對準備。

(作者是德勤中國稅務合夥人梁晴)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2/02/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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