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遺產擅自替女兒拋棄繼承 可能無效

律師表示,儘管有些父母在分配遺產時,有「重男輕女」觀念;但父母擅自替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已違反民法「子女最佳利益保護」原則,法院可認定拋棄繼承無效。

陳彥任指出,民法繼承的概念是建構在平等原則,夫妻其中一方若是死亡,配偶及子女都是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如果沒有特定遺囑指定,配偶與子女有平分遺產權;以四人家庭為例,配偶和子女可各分三分之一遺產。

如果生前指定將遺產全由兒子繼承,民法也有保障女兒的規定,也就是所謂的「特留分」。女兒可獲遺產三分之一又一半的保障,也就是說,至少可分配六分之一遺產,比例依此類推。

陳彥任說,假定女兒已成年,在法律上屬有行為能力之人,如果要辦理拋棄繼承,須經本人同意,父母不得強迫,否則不具法律效力。

如果女兒未成年,父母雖然是法定代理人,但仍須以兒女最大利益為優先考量,擅自替女兒辦理拋棄繼承,明顯偏頗私心,違反「子女最佳利益保護」原則,法院可認定拋棄繼承無效。

陳彥任指出,民法親屬篇另有「親屬會議」規定,未成年女兒如果被強迫剝奪繼承權,可由女兒親等最近的親屬召集相關親人,向法院聲請召開親屬會議,解除監護人法定代理權,保障女兒繼承權益。

但女兒若曾對父母有遺棄、施虐等不孝行為,繼承權相對就會喪失,也不適用「特留分」的規定。


【2011/12/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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