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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個資法 銀行成本大增



圖/經濟日報提供


法務部日前預告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施行細則,律師表示,個資法上路後,規定企業過去間接蒐集到的個資,須「告知」個資當事人個資使用情形,將增加企業作業成本,大型銀行甚至須花費1,000萬元以上的成本。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黃荷婷表示,個資法施行細則草案中,外界對敏感性資料、告知方式,以及處罰行為等仍有許多建議,法務部將合理調整。施行細則希望能在年底前送行政院會,由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

新版個資法要求公務機關或一般企業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機關名稱、蒐集目的、個資類別、個資利用方式等,如果是間接蒐集到的個資,則要在新版個資法實施起一年內完成告知。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李裕勳表示,日前公告的施行細則中明定,企業或公家機關持有這種間接蒐集的個資,須以書面、電話、傳真、Email等方式告知當事人個資使用情形,且一定要確定確保當事人被通知到,不能以網路、廣告的公告為之。

李裕勳指出,大部分個資多屬間接蒐集,雖然企業可採用E-mail方式通知節省成本,但並非每一筆個資都包含E-mail資訊,大多數仍須以電話或書面信件方式通知。

據估計,新版個資法上路後,中、大型的銀行業者一年內就須花費上千萬元進行個資的告知義務。

舊制個資法中,早已規定企業蒐集個資須經當事人同意,但舊制施行細則第30條中,允許企業可採用「擬制同意」方式取得當事人同意,也就是,企業可發出書面文件徵詢當事人同意,但若當事人在一定期間沒有回覆,就直接推定為同意。

新版個資法施行細則刪掉第30條規定,李裕勳指出,這代表企業未來一定須保證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也會增加一定作業成本。

另外,新版個資法明定企業不得蒐集個人醫療、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資料等。但許多企業在徵才時都要求檢附健康檢查資料,未來可能將不符合法令規定,企業須小心違法。

【2011/11/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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