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三情況 將不再追繳


原訂將在明(101)年3月4日屆滿追稅期的舊欠稅案,除欠稅額在50萬元以下的小額欠稅外,追稅期一律再延五年至106年3月4日為止。

稅捐稽徵法修正第23條條文昨(23)日經總統令公告,96年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欠稅案件,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者,自96年3月5日起逾十年(至106年3月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即不再執行:

一、截至101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

二、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

三、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

財政部表示,這類案件原本若在101年3月4日尚未完成追繳,政府依照舊法須予註銷不再追欠。

【2011/11/24 經濟日報】

arrow
arrow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