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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杰:直接問個問題?評議委員誰擔任?最怕是那種球員兼裁判的狀況.......

金融消費討公道→兩條路可選擇


金融海嘯時期,血本無歸的投資人湧向金管會、銀行公會申訴,卻未獲得滿意的處理結果。配合金融消保法上路,政府決定設立獨立客觀的爭議處理機構,專門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案件。對爭議案件處理流程,新爭議處理機構不同於過去的申訴管道,每個投資人都該先了解。 

以在大賣場上班的王大明為例,向A銀行買了連動債,理專強調是相當穩健的投資商品,沒想到,投資半年後卻出現超乎他預期的虧損。想向銀行「討公道」的大明,明年開始有兩條路可走,一是直接向A銀行「申訴」,二是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訴。不過,爭議處理機構的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會先移交給A銀行處理。

A銀行須在30天內,將處理結果回覆給大明,大明若無法接受A銀行處理方式,或超過30天銀行仍未回覆,可以在60天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評議申請後,會先進行「調處」;如果調處不成,就由爭議處理機構設立的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評議委員三人以上先審核,由委員們做成評議意見報告後,送評議委員會評議。評議委員會須在三個月內經全體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做出評議決定。

民眾要注意的是,有一些是爭議處理機構不受理的案件,如一些債務協商案件,還有對投資報酬率等投資表現不滿意,或對貸款利率等商品定價不滿意者,都不算是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不能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2011/10/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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