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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杰:千呼萬喚使出來,只可惜仍是猶抱琵琶半遮面!!

OBU申辦人民幣 即日起受理

2011/07/21 22:10:00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海外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即日起生效,業者即日起可以提出申請辦理,若依照香港分行經驗,最快2星期完成審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5月預告,將開放OBU及海外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金管會今天訂定「台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自即日起生效,也就是說,業者今天開始就可以申請OBU及海外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

外界關心,金融機構向金管會申請OBU辦理人民幣業務,何時可以審核通過?邱淑貞表示,依照行政程序法,審查時間是2個月,不過若業者資料備齊,包含營運計畫、人民幣清算約定,確保人民幣來源穩定足以辦理人民幣業務,審查時間就很快。

邱淑貞說,金管會已經開放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若依照香港分行經驗,業者申請至核可,最快2個星期可完成審查程序。


金管會准了!國銀OBU及海外分行即日起可申辦人民幣業務

金管會21日訂定「台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海外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並自即日起生效,業者自即日起就可以提出申請,依據申設香港分行經驗,最快2星期完成審核。

金管會在今年5月預告將開放OBU及海外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21日完成「台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的訂定,並自即日起生效,也就是說,業者可以馬上提出OBU及海外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的申請。

依據相關規定,OBU辦理人民幣業務往來對象以境外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包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為主,業務範圍原則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所規範的業務項目為主,包括存款、授信、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等。

至於海外分行往來對象不限制,業務範圍依當地金融主管機關核定的業務辦理,惟有不符我國金融法令規定者,應事先報金管會核准。

不過,OBU與海外分行的往來對象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者,限於兩岸金融往來辦法第11條、第12條的業務範圍;業務項目涉及銀行有價證券買賣者,應依「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制規定」辦理,銀行還不可投資由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有價證券。

至於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後,多久可以審核通過?金管會說,依照行政程序法,審查時間是2個月,不過,如果業者資料備齊,包含營運計畫、人民幣清算約定,確保人民幣來源穩定足以辦理人民幣業務,審查時間就很快。

金管會強調,金管會已經開放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若依照香港分行經驗,業者申請至核可,最快2個星期可完成審查程序。

由於大陸台商相當依賴OBU,也將其視資金調度中心,因此,金管會開放海外分行、OBU辦理人民幣業務後,可進一步掌握大陸台商的存款、放款、匯款等業務,擴充商機,對於無法到大陸設立分行的本國銀行,可以說是間接取得大陸台商的生意。


 

金管會開放OBU人民幣業務 銀行保守看待

金管會開放國銀海外分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可辦理人民幣業務,銀行業者預期,在美元弱勢、人民幣走強趨勢下,台商預期將轉持有人民幣資產,借款則仍以美元為主,況且國銀OBU的人民幣來源有限,因此想要大舉切入人民幣放款業務,恐將受限制。 

大型行庫高層主管指出,台商企業多半希望負債以美元持有,因為美元弱勢,資產則以人民幣持有。國銀因為美元較為充裕,放款利率對企業來說較低,且陸銀美元放款受到大陸方面嚴格控管,因此預期台商向國銀OBU融通資金,還是會以美元為主。

不過,持有資產部分,銀行業者則是認為,美元資產轉換人民幣的熱潮有可能會出現。但問題是,國銀的人民幣來源無著,也不可能靠香港分行吸收的人民幣存款支應,因為還有存放比的限制。因此若短期無法獲得對岸認可,使台港間達成人民幣清算協議,可能只好先找香港當地的外資或港資銀行合作,以拆借或互開帳戶的方式,取得人民幣貨源支應,但這樣做恐怕成本過高,國銀實務上執行會有困難。

銀行主管分析,過去海外台商以第三地註冊公司,向國銀OBU貸款美元,再匯入中國大陸境內,因為大陸近年嚴管外債,除了要提出需要美元資金的證明,取得美元資金到匯入後轉換人民幣的時間,也要受到監督,導致台商承受較大的匯兌風險,如果改為向OBU直接貸款人民幣,要匯入大陸境內仍將受到管理,但匯兌風險相對借美元減緩一些。但是因為國銀借美元成本較低,且陸銀不一定可以借款台商美元,因此台商向國銀OBU借美元仍將是大宗。

公股行庫高層主管指出,盡快建立人民幣清算機制,是最有效率、成本也較低的上策,但是台灣雖可與香港方面談,避開國與國的政治敏感問題。不過,香港的背後還是中國大陸,因此還是得回到兩岸協商。

【2011/07/21 經濟日報】


訂定「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000230700號

台央外柒字第1000033113號

附件:如文

訂定「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

相關檔案:1000023070條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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