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杰:簡單說,因為台灣現行制度下,外國分公司並非獨立法人,所以無法直接申請專利,但其國外母公司依其註冊國家法規,具法律權利義務主體者,可以合法申請。所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作出最新函釋,放寬「外國分公司」在其他國家具有法律權利義務主體者,得提出專利、商標申請案,但台灣分公司仍維持現行規定不得作為申請人。

外國分公司 可申請專利

外國企業來台申請專利、商標,究竟應使用總公司或分公司名義作為申請人,爭議許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作出最新函釋,放寬「外國分公司」在其他國家具有法律權利義務主體者,得提出專利、商標申請案,但台灣分公司仍維持現行規定不得作為申請人。

智慧局官員表示,由於專利、商標權須附著於法人或自然人,例如公司負責人、企業或團體等,因此,申請人須具有可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獨立法律人格」,一旦日後產生侵權、搶註等糾紛時,才可釐清責任歸屬。

不過,智慧局考量外國分公司是否具獨立法人格,各國規定不同,這次特別放寬認定,只要該分公司設立地的國內法承認其具權利義務主體,便可作為專利、商標申請人。

 

【2011/06/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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