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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99年度綜所稅時 海外所得須併入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99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說明,海外所得是指台灣和大陸地區以外的所得,包括在海外從事各項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所取得的所得,都要納入基本所得額課徵20%基本稅額。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項要件: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申報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以及海外所得在海外已納稅額於可扣抵限額內金額,小於基本稅額和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

 

【2011/04/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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