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杰:類似的保險應用已經說明很多次,因不當的操作而導致課稅也不是一、二個案了!謹慎為之,小心駛得萬年船啊!

滿期金為他人置產 要稅

保險單到期給付,以滿期金轉帳支付其他保險單,但受益人已變更為他人時,國稅機關將對要保人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保險單滿期時,如以滿期金轉帳支付轉作其他保險單,轉作保險單要保人若非為滿期保險單受益人時,將涉及以自己的資金為他人購置財產行為,要以「贈與」論,並對要保人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即應以贈與論(視同贈與),需課徵贈與稅。

除了遺贈稅法外,台北市國稅局也表示,保險法第1條第1項及第3條規定,所稱「保險」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費給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所致損害,負擔賠償財物的行為。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查核一宗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的孫子乙,在甲死亡前一年期間,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四張年金保險單,合計應繳保險費400萬餘元,都是由甲的保險單滿期金轉帳支付轉作。

國稅局表示,由於滿期金屬於滿期受益人所有(即被繼承人甲),乙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四張年金保險,直接以甲的保單滿期金轉帳支付保費,乙並無對價給付予甲,因此認定被繼承人甲以自己資金400萬餘元為乙購置保險財產,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2011/04/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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