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爭房產 法官勸:放下

住在新北市的程姓男子為了換屋,要求當初以大女兒名義登記的房產,進行所有權移轉,未料,程女卻以房子是父親所贈斷然拒絕,經程父以「借名登記」關係控告女兒,向台北地院起訴請求移轉房產登記,由於程女無法證明房子是父親所贈,判決老父勝訴。

法官在釐清房子的借名登記官司後,在判決書中特別針對為房子興訟的父女,因為借名登記所生的家庭爭產糾紛,希望雙方念及父母子女關係來得不易,強調訴訟僅是一時,而親子關係卻為永遠,同時希望父女雙方,能夠相互體諒,學習放下,如此牽掛才能釋懷。

本案的程姓老父,是在75年間,以總價7百萬元左右,購入位於新店青潭一帶的一棟房子,二年後交屋時,即以現金全部付清。

程父起訴說,當時他因為工作繁忙,因此借用大女兒的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但實際上,他和老伴都一直住在那裡,最近為了換房子,向大女兒提議變更將房產所有權登記遭拒,迫於無奈,終止當初的借名登記契約,而提出移轉登記訴訟。

法院審理時,程女否認借名登記,表示新店的房子是當初父親所贈與,不過,程女卻提不出任何有關贈與的證據

判決指出,借名登記契約,性質上與委任契約相同,只要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即應賦予無名契約的法律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相關規定,本案程父在農曆年後,於法庭中當庭聲明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程女即應將房產回復登記為父親所有。

【2011/03/09 聯合晚報】

 

關於『借名契約』:
按借名契約,顧名思義,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但無使他方取得實質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意思。
而在現行法制下,借名契約乃無名契約,依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基於特定目的而訂立借名契約,如未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當非法所不許。
次按,倘權利人僅以其購買之不動產,名義上登記於他人名下,該他人自始未負責管理、處分,而將該不動產之管理、使用、處分悉由權利人自行為之,即係
側重於權利人與該他人間信任關係之純粹「借名登記」契約,苟其內容不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者,該「借名登記」之無名契約,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除契約內容另有約定外,自可類推適用民法上有關委任契約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53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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