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國銀海外分行 應負通報義務

工商時報 2011-02-01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昨(31)日為扣繳義務人向財政部通報海外所得的最後1 天,但根據了解,由於財政部並未要求國銀的海外分行通報台商存在海外分行的利息所得,會計師表示,財政部應該設法補起這個漏洞。

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中課稅,今年是申報的第1 次,某些細節的規範尚不明確,財政部、國稅局、扣繳義務人與納稅義務人都還在摸索的階段。

財政部規定,國內的信託業者、證券商、銀行總行的負責人,如果其客戶有投資境外有價證券,海外所得逾50 萬元,必須向國稅局通報,所以上述業者都已在昨(31)日以前,向國稅局通報完畢。

但據了解,很多台商把存款放在國銀的海外分行,例如香港分行,未來有更多國銀會到大陸設立分行,會有海外的利息所得,但海外分行都沒有向國稅局通報客戶的海外所得。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所得稅、海外所得都是要由納稅義務人自行主動申報,不能有通報的所得才申報,沒有通報的就不申報,被查獲會處以重罰。依財政部的裁罰倍數表規定,最低稅負如果應申報而未申報,除了補稅之外,處罰1 倍;已申報而短漏報罰0.5 倍,故漏報海外所得會處漏稅罰的0.5 倍。

財政部沒有規定海外分行要通報客戶的海外所得,是因為所得稅法沒有明文規定海外分行是扣繳義務人。專門做國際租稅的會計師表示,國銀的海外分行也是總行的一部分,也應負有通報義務,不過財政部也沒有規定,這塊處於灰色地帶。

又由於台灣與國外簽署的租稅協定特別少,也難以和其他國家有所得交換資訊管道,故財政部要課徵海外所得很困難,可能很多人會隱藏不申報,和財政部賭一賭,等國稅局查到後再說。

更多諮詢請洽 黃杰JACKIE 顧問 0918-599288、0986-996639

境外公司OBU節稅規劃/國際投資避險節稅規劃/企業顧問諮詢/多角貿易節稅/台灣所得資產節稅規劃/稅務顧問諮詢/稅務課程邀約

更多資訊與分析,請見黃杰境外資訊E報報。訂閱去

【黃杰推薦延伸閱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