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港企業 免納最低稅負


財政部表示,包括自由貿易港區、機場園區,及因兩岸互免海運及空運所得協議所免徵的企業所得稅,均可免計入最低稅負稅基,不必額外加課10%所得稅,成為業者一大福音。

財政部表示,自貿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可享免納所得稅優惠雖是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制定,但兩條例的立法意旨都是促進我國自由港區、物流業者及關聯產業發展,因此不必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目。

至於,依據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免徵營利事業所稅的所得額,財政部說,鑑於協定主要是規範兩岸課稅權的分配,在平等互惠原則下避免重複課稅,亦不宜列為計算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享有互免協議減免的所得,無須加課最低稅負。

最低稅負制上路,有不少企業關注自貿港企業及可適用兩岸空運、海運協議免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是否也要適用最低稅負制,財政部近日做出統一解釋,兩大類企業均可免計入最低稅負稅基。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加計應稅及免稅所得全年達200萬元以上,即須辦理最低稅負申報,若加計免稅所得後換算應納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時,須就差額繳稅。企業的最低稅負所得稅率為10%。

財政部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目前加計的企業減免稅所得,共有十大類,包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期間,如製造業、重要新興策略性產業、營運總部等五年免稅優惠;另外還有證券及期貨交易的免稅所得、企業因併購繼受租稅優惠的免稅所得、企業償還併購時隨同移轉積欠銀行債務的特定年限免稅所得等。

政府在98年制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後,凡依此設置的外國營利事業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自行申設或委託園區內的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並將外國企業的貨物銷售給國內、外客戶者,均享有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

新聞辭典》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制」實施目的是要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以致繳納稅捐過低,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也能繳交最基本稅額的一種稅制。台灣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一般通稱為最低稅負制)至今已逾五年,每年可為國庫增加200餘億元稅收。

最低稅負的課徵稅率企業為10%,個人則為20%。營利事業的應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超過200萬元以上;個人的一般所得加計納入最低稅負課徵稅基的減免所得合計全年逾600萬元以上者,就要申報最低稅負。

【2011/02/02 經濟日報】

更多諮詢請洽 黃杰JACKIE 顧問 0918-599288、0986-996639

境外公司OBU節稅規劃/國際投資避險節稅規劃/企業顧問諮詢/多角貿易節稅/台灣所得資產節稅規劃/稅務顧問諮詢/稅務課程邀約

更多資訊與分析,請見黃杰境外資訊E報報。訂閱去

【黃杰推薦延伸閱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