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杰:海外來源所得今年(100年)開始課稅,記住首重身份要素:在台灣設有戶籍並停留一天以上,或是沒設戶籍但一年中居台天數超過183天,就成為台灣的「稅務居民」。

雙重國籍海外所得 返台要課稅

自2010年1月2日起,台灣開始實施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基本稅類似美國的AMT(Alternative Minimum Tax),如果外籍人士在台灣設有戶籍並停留一天以上,或是沒設戶籍但一年中居台天數超過183天,就成為台灣的「稅務居民」,不論有無台灣來源的收入,就可能要向台灣國稅局申報海外所得基本稅,此舉對在美華人的影響層面將會很廣。

陳先生一家人原籍台灣,已入美國籍十多年,因為近年來全家常常兩岸三地旅行,聽人說如果持有「台胞證」,將來入境中國就不必辦中國簽證,可省卻數百美元的簽證費,所以他們趁最近回台時向台灣的戶政機關詢問如何「復籍」,首先戶政機關找出十多年前舊的戶籍紀錄,拷貝一份給他們,囑咐回美國後據此向駐美的台北辦事處申請補發台灣護照,下一次出國時記得要以台灣護照入境台灣,之後就用海關蓋過章的護照去戶政機關辦理復籍,再透過旅行社向中國申請台胞證。

根據上述台灣新的稅法,陳先生一旦復籍成功,並停留一天以上,他就成為台灣的稅務居民,將來美國來源的所得,一年若超過100萬台幣(約3萬3000美元),就須計入「基本所得」,如果基本所得又超過600萬台幣(約20萬美元),超出的部分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接著扣除「綜合所得稅額」(收入全部屬於美國來源的申報戶的綜合所得稅額為0),最後還可以扣掉其在美國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就是應繳付的所得稅額。

一般而言,除了「資本利得」(Capital Gain)等少數項目,美國的所得稅率較台灣高,因此如果收入全部屬於美國來源的話,扣掉其在美國已繳納的所得稅額的結果,通常是不須再繳所得稅,但只要海外所得達100萬台幣,就須申報「海外所得基本稅」供台灣國稅局查核,要是考慮每年申報的費用,那之前省下的中國簽證費數百美元也就失去意義;而且近年來美國和台灣先後皆實施「坦誠申報海外資產」的稅法,對漏報者的懲處罰則不輕,所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雙重國籍」對有錢人而言,可能是弊多於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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