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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賣地下保單,金管會從重處分

針對在台銷售地下保單,金管會強調,未來金檢若發現,肯定加重處罰!金管會日前發函壽險公會,要求所有壽險從業人員不得替國外金融機構提供介紹客戶服務,即不得販賣地下保單,且業務員所屬公司應善盡管理責任,否則未來金檢若發現,將依保險法168條「從重處分」

 地下保單即是未核准在台銷售的保單,許多是來自美國、香港壽險公司的保單,由於美元等外幣利率高於新台幣,因此這些國外的保單會比新台幣保單便宜,近期又因為人民幣有升值話題,且利率也高於新台幣保單,因此人民幣保單也開始在台販售。

 金管會對此情況一再強調,消費者購買這種境外保單,未來若產生糾紛,恐怕沒有保障,必須打跨海官司。但今年地下保單銷售似乎有越演越烈的情況,連立委都已開始關心,要求金管會加強管理。

 金管會近日發文壽險公會,要求通知所有會員單位,業務人員若替國外金融保險機構提供介紹客戶服務並收取費用,已構成經營未經核准業務行為,違反保險法第138條第3項規定。

 為避免有此情況,金管會要求各壽險公司督促所屬單位及人員,不能銷售未經核准的境外保單,否則未來金檢若發現,違法情況,將依保險法168條第1項,即罰鍰90萬元到450萬元的部分,從重處分。

 壽險業者表示,金管會若因為業務員賣地下保單,處罰壽險公司,最可能是依據業務員管理第15條,即壽險公司對其所屬業務員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前提是壽險公司授權範圍的行為,但很多業務員賣地下保單,壽險公司並沒有授權,現在金管會就是要求壽險公司對所屬業務員加強管理及清查有無銷售地下保單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2010-11-09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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