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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子公司 須收權利金

北區國稅局昨(12)日指出,企業若透過將自行研發的產品或技術,授權予海外關係企業生產製造或使用,必須收取合理的權利金或報酬,或是提供移轉訂價報告等文件,以確定其利潤歸屬;國稅局表示,由於利潤歸屬涉及後續的稅務課徵問題,隨著台商逐漸走向全球化布局,相關議題將持續浮現

國稅局指出,由於產業走向專業分工,台廠的本地母公司多走向專職研發工作,並負責產品接單與銷售等環節,生產製造的功能則委由海外、大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代工,如果台灣母公司將研發成果交由受託代工的關係企業使用,未先收取權利金,則企業必須將各自生產的產品所使用的技術對照表,以及產品製造流程等文件,證明其利潤歸屬為合理架構。

國稅局表示,轄下某企業提供自行開發的技術,提供大陸以代工為主的子公司進行生產,該子公司並生產與銷售其產品,但是該企業無法證明有足夠的利潤保留在台灣母公司,因此要求母公司調整增加2,000萬元的權利金收入,並予補稅500萬元。

【2010/08/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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