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ECFA優惠關稅前 先評估效益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預計於2011年1月1日生效,以兩年三階段的方式於2013年完成相關產品零關稅目標。但是,從供應鏈的角度出發,在享受ECFA市場開放與關稅減讓利益之前,還有下列議題仍待克服:  

◎三角貿易的議題  現有ECFA文件並未就三角貿易是否適用優惠性關稅減讓的議題有任何明文說明與規範。基於歷史與商業交易的安排,兩岸間的貿易大多以三角貿易的形式進行,亦即大陸出口,香港、新加玻、BVI等境外公司轉單,台灣進口,反之亦然。  

如果ECFA的優惠性關稅減讓僅限於兩岸間的直接貿易,如果兩岸間三角貿易無法獲得優惠性關稅減讓的話,廠商勢必要重新調整兩岸間的交易模式,以滿足優惠稅率的適用要求。就廠商而言,調整交易架構有可能意味著整體經營與稅負成本的提高,ECFA的實際效益,也將會受到嚴重的減損。

◎與原產地規定的相關議題  原產於中國或台灣的早收項目,原則上可以適用提早降稅優惠。但是,截至目前為止,針對早收項目之原產地標準,都尚未確定。與台灣和中國現行原產地規定中,構成實質轉形的35%及30%附加價值百分比相較,ECFA的臨時優惠性原產地標準,有可能是40%、45%、甚至高達50%。亦即,現有Made in Taiwan或Made in China產品,不見得可以適用優惠性關稅。廠商可能要進一步提高相關產品的增值率或重新配置生產流程,才可以滿足ECFA嚴苛的原產地標準,適用優惠性關稅。  

除了有尚未確定的原產地認定標準外,相關施行細則與優惠性原產地證明書的取得與管理辦法的細節也還不明朗。在目前資訊有限的情況下,有意利用兩岸ECFA關稅減讓優惠的廠商,仍須等待細部規範出來,才能針對關稅減讓的利益及合規性成本,進行有效的成本與效益分析。  

◎直接運輸議題  

在ECFA的架構之下,適用優惠性關稅待遇之貨物必須要在兩岸間直接運輸。但是,在以下的情況下,即使有第三地轉運發生,仍可視為貨物在雙方之間直接運輸:  (一)基於地理原因或運輸需要;  (二)貨物在該第三地未發生貿易、商業或消費之情況;  (三)除裝卸、重新包裝或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需之處理外,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經任何其他處理。  

依據以上的規定,當中國,特別是南中國生產的貨品,可能在滿足地理運輸需求的情況下,透過香港轉運。但是,如果該等貨物同時在香港進行三角貿易轉單活動,將會使在香港的轉運活動,無法滿足第二個要件,亦即,貨物在第三地未發生貿易、商業或消費之條件,而失去了享受ECFA架構下,優惠性關稅稅率的資格。也因此,ECFA的關稅減讓優惠,可能無法適用於這個兩岸三地間非常普遍的交易模式。  

在任何優惠性的架構之下,如果要享受優惠性的待遇,必須先付出相當的合規性成本。從供應鏈的角度出發,早收清單的果實,不是人人吃的到。在享受優惠性關稅的效益之前,應該從生產、物流、交易、稅賦等角度,就整體地成本效益進行徹底的分析,而非貿然盲目的追逐ECFA在關稅減讓優惠。

 • 2010-07-20 工商時報 • 廖烈龍、林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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