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課稅 政府嚴把關

 

     政府於2010年落實海外所得課稅之後,將對個人稅賦產生結構性的衝擊與影響,以往免稅的海外所得都將在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的情況下,成為個人納稅的稅基。【黃杰:詳見海外所得課稅 寶劍出鞘

     政府要掌握個人漏未申報的海外所得並非難事,故納稅義務人切莫心存僥倖。黃杰:見十四種國稅局必查條件關於海外所得稅局可能稽查之管道

     只要漏報個人的海外所得,主管機關依然可以藉由以下的幾種方式,追蹤到個人漏報所得的事實,包含:

     一、由利息收入倒推存款總額。當個人漏報海外所得,並把海外所得匯入個人帳戶時,主管機關只要依據個人利息金額即可倒推全數存款總額,並掌握到個人申報所得與存款總額不對等的事實,當主管機關適時要求個人提出說明,就有可能掌握到納稅義務人漏報海外所得的跡證。

     二、由匯款名義掌握匯款性質。當個人假藉借款或還款之名義,將海外所得匯入個人帳戶時,主管機關只要掌握個人結匯總歸戶的匯款資訊,並針對以借款或還款名義匯入資金的納稅義務人,逐一查核其借還款的真實性或必要性,即可掌握到納稅義務人是否有假借還款借款名義匯入應稅海外所得的事實。

     三、由OBU匯入個人帳戶掌握資金流程。當個人將OBU帳戶內的存款匯入個人帳戶,只要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納稅義務人都應誠實申報納稅,否則在符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八條的情況之下,主管機關即可經法定程序向銀行調閱相關資料以掌握漏報所得的跡證。

     四、由海外法人對個人匯款掌握所得金額。海外法人對個人的匯入款項,多半屬於個人對外投資的盈餘分配或股本退回,是故,主管機關只要掌握到個人結匯總歸戶後的匯款資訊,即可進一步知曉個人是否有漏報海外所得的狀況。

     五、本國主管機關與外國銀行共同合作。無論納稅義務人是否有將海外所得匯入個人本國帳戶,只要海外所得已然實現,納稅義務人就應該誠實申報個人海外所得,換句話說,即便個人海外所得實現在個人的外國帳戶之內,無論是否有匯入本國銀行,都已符合海外所得實現的事實,也都應該在申報年度內誠實申報納稅,納稅義務人不應仗勢資訊不透明或不對稱而心存僥倖,因為,本國主管機關是可以透過與外國銀行間的共同合作,掌握到個人漏報海外所得之事實的。【黃杰:立意甚好,倘若人人都是誠實納稅好國民,理論上確實可達成;但細究之後可發現,有實務上的困難與執行落差,不然幹嘛還要一堆稅官查稅?】

     另外,像是藉由巨額結匯金額掌握個人海外所得,或是透過金融機關的主動申報,都可讓主管機關清楚知悉個人是否有漏報海外所得的狀況;主管機關要掌握個人漏報海外所得的面向和方法很多,納稅義務人只要依法申報,就不用擔心自己有違法的問題。

2010-07-20 工商時報 【謝奇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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