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 即不能再轉移財產!

 

▲投訴人:慶堂集團總裁陳金龍。(記者宋秉忠攝)

    案例:法治成長的步調本就非常緩慢,而大陸由於歷史與文化的理由,法治進步速度稍微遲緩,但政府三申五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決心,卻從未動搖。在一件台商陳金龍的投訴案件中,我們看到了大陸司法進步的契機與希望。1992年台灣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台灣慶堂)與遼寧省國營企業大連高壓閥門廠合資百萬美金,設立了中外合資企業大連慶堂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大連慶堂),大連高壓閥門廠以現金、設備及數棟廠房作價出資,占合資公司40%股權。該作價廠房經大連中華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價格後,依法報請大連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確認,並在主管機關大連市機械工業管理局監督下,雙方簽署「資產移交證書」正式移交給中外合資企業管理使用。大連慶堂因此取得合格驗資證明,公司正式設立,開始運作。

    2000年間,大連慶堂發現作價廠房不僅仍登記在大連高壓閥門廠名下,而且於1999年抵押給中國工商銀行大連市沙河口支行作為借款擔保。經多次要求依法移轉產權未果,大連慶堂不得已於2002年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聲請仲裁,2003年7月15日仲裁委下達(2003)貿仲字第003394號裁決書,確認大連高壓閥門廠應塗銷抵押並將廠房產權移轉給中外合資企業,以履行合資義務。詎大連高壓閥門廠於同年11月20日提出破產申請,使得所有執行程序必須中止,導致仲裁裁決書內容無法實現。

    事隔三年後,大連慶堂忽然接獲案外人中升(大連)集團有限公司通知,稱其已取得該作價廠房產權,要求大連慶堂搬離並返還房屋。這突如其來的震撼,讓大連慶堂公司全體動員,積極查證緣由,並得知工商銀沙河口支行於2002年間已訴請大連高壓閥門廠返還借款,遼寧省高院於2003年5月20日下達(2002)遼民三初字第46號民事判決,除命被告人返還借款外,更確認了抵押權設定合法有效;而該抵押標的物包括了大連慶堂公司的合資財產,即作價廠房部分。

    更嚴重的是在工商銀沙河口支行聲請強制執行過程中,大連高壓閥門廠同意將抵押標的物作價抵償,雙方於2003年12月1日在省高院執行局主持下,成立以物抵債的「執行協調協議」。2006年3月1日省高院對大連市房地產交易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抵押房廠過戶給工商銀沙河口支行,該行於同年4月間,又將作價廠房以不到2百萬的價格拍賣給中升公司。

    大連慶堂公司在了解情況後,立即以第三人身分針對(2002)遼民三初字第46號民事判決中關於確認「抵押權合法有效」部分,緊急提出再審聲請,遼寧省高院不僅接受再審立案,更在2009年1月12日裁定再審,並諭知再審期間停止執行。這種勇於糾錯,並由「同一省高院」否定自己法院生效判決的裁定,令人激賞,同時也讓人對大陸司法充滿了期待。

    解析:事實上,上述第46號判決確認了「抵押權合法有效」與能否「以物抵債」之間,並無直接關係,因為抵押設定縱然無效,若借款債權是真的,同樣也能成立「抵頂」協議;只要「抵頂」協議是合法有效,工商銀沙河口支行就能取得作價廠房的產權,其後的拍賣也就可能於法有據。簡單地說,對「抵押權是否合法有效」再審,解決不了中升公司取得產權是否合法的問題。

    況且依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大連慶堂並非生效判決的「當事人」,何以遼寧省高院會接受立案並裁定再審?理論上,理由只有一個,那就是省高院「院長」依同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以職權自行糾錯。若真如此,吾人能不為大陸司法與遼寧省高院院長加油打氣嗎?

    破產保護後即停止處分財產

    詳閱本案資料,可發現很多法律問題,例如大連高壓閥門廠虛假出資、抽逃資金的刑責問題、未經審批的國有劃撥土地設定抵押無效問題、已收對價並實質交付使用但未完成過戶的房產能否查封問題等,但真正的關鍵在於破產程序進行中,破產財產能否私下移轉的問題。而這問題,兩岸法律規定並無不同,蓋為了兼顧所有債權人平均受償,法律決不容許債務人一邊申請破產保護,卻又一邊私下處分財產,這是破產法的基本概念。

    大連高壓閥門廠於2003年11月20日提出破產申請,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於2004年2月26日依法作出破產宣告。依據大陸《破產法》第19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然而省高院執行局卻在2003年12月1日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並同意大連高壓閥門廠以物抵債,同時使得該批抵押標的房產全部不列入破產財產,嚴重影響破產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006年3月1日省高院執行局利用事過境遷的空隙,明目張膽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將破產債務人名下未納入破產財產的廠房過戶給個別債權人工商銀沙河口支行,這行為嚴重損害法院形象,因為國營企業大連高壓閥門廠宣告破產是何等大事,執行局很難諉稱不知執行標的是破產財產;如若執行局人員明知是破產財產,卻又發文要求大連市房地產交易所直接移轉產權給個別債權人,難免讓人質疑省高院執行局是否落實「執法必嚴」的政策。

    在大陸法治逐漸規範的此時此刻,我們欣喜地看到遼寧省高院無畏無私、自行糾錯的決心與勇氣,我們滿懷希望地期待大陸能落實「有法必依」的政策,讓兩岸法治水平能像兩岸經濟一樣地拉近彼此的差距,共同為兩岸未來的和諧發展創造更好的平台。

    註:本文為台商投訴的真實案例,當事人同意披露真實名稱【資料來源: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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