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 須提價格分攤報告

 

根據財政部解釋令及國際會計準則(IFRS)規定,企業進行併購需提供獨立專家出具的「購買價格分攤評估報告」,否則將同時違反財稅規定,後果將直接影響企業認列無形資產及商譽的抵稅權益。

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副總經理楊承修指出,企業併購要提出的「購買價格分攤報告」,主要是協助收購公司評估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平價值,並區分出可辨認的無形資產價值,避免企業假借併購虛增獲利能力。

根據IFRS 3及國內財務會計準則第25號規定,因收購而取得的可辨認資產(包含有形與無形資產),以及收購而承擔的負債,均應按「收購日」的公平價值衡量,若收購成本超過可辨認資產的公平價值,扣除承擔負債後的淨額,可列為公司商譽。

不過,若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IFRS3的規定是,超過部分經再評估後可列為利益,這部分與國內現行的25號公報不同,目前的作法是應該先沖減非流動資產後,仍有餘額才可列為非常利益。

企業併購法第35條規定,公司併購而產生商譽,稅法上得於15年內平均攤銷。通常企業在併購後,會產生極大的商譽價值可在稅上認列攤銷,因此企業在進行併購後,無形資產的辨認與評價,將是購買價格分攤時最主要的工作。楊承修說,稅務處理上,根據財政部98年發布的解釋令,公司若依購買法進行企業合併,要列報因合併而取得商譽的攤銷費用,必須準備取得商譽價值的評估資料,例如獨立專家的估價報告,以證明商譽攤銷費用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IFRS規定企業未來認列可辨認無形資產、商譽、員工認股權等項目時,均需仰賴合格評價機構評估該資產的公平價值。未來評價機構所出具的評價報告,將對企業財務報表具有直接影響性,企業必須慎選外部專業評價人員,才能編製出具有公信力的財報與稅報。

楊承修強調,未來企業併購時,要提供獨立專家背書的購買價格分攤評估報告,由於評價報告對於企業財務與稅務上影響甚鉅,建議財稅主管機關也應訂定相關管理辦法,才能確保評價報告品質。

【2010/06/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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