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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出借境外股票 課稅5%

2010-06-24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發布解釋令,包括銀行、保險、證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業者,出借境外股票給海外投資人使用,其收入要課徵營業稅5%;此外,金融業委託境外代理人處理海外的投資管理及借券交易,其支出也要課徵5%營業稅。

 但是如果是一般公司的「非金融業者」,因為適用「加值型」營業稅,上述的交易之收入與支出,皆適用「零稅率」,可以進銷項稅額扣抵,如果有溢繳的營業稅,還可以退稅。

 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表示,由於金融業者適用「非加值型」營業稅,進銷項的稅額不能扣抵,所以要課徵5%的營業稅。如果是一般產業,例如,聯電公司出借境外股票,則適用零稅率。

 許春安表示,出借境外有價證券的交易,共會發生兩種行為,因為有屬於「金融業者」或屬於「非金融業者」之差別,所適用的營業稅率不太一樣,業者要小心辨認。

 第一種,「金融業」者出借境外股票,境外的借券人除了會支付一筆價金之外,也會有附上擔保品,擔保品如果是「現金」,則會衍生利息收入,共有價金與利息等二筆收入,皆要課徵5%的營業稅。平時,金融營業稅只課2%,但因為出借有價證券非屬金融的本業收入,要課5%,而非2%。

 如果「非金融業」的一般產業公司出借海外股票,收到的上述收入和利息,皆適用零稅率。

 此外,如果擔保品是「有價證券」,許春安說,要依規定每月設算銷售額,「金融業」課5%;「非金融業」適用零稅率。

 第二種行為,持有境外股票的國內法人股東,出借境外股票時,委託境外銀行或證券等業者代為管理或處理,並匯錢出去給付相關費用,屬於「購買國外勞務的行為」,許春安強調,不論是「金融業者」或「非金融業者」,二者皆要課徵營業稅5%,沒有因為適用「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而有不同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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