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節稅 留意分割重劃地

 

南區國稅局昨(8)日表示,當夫妻財產差異懸殊時,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很常見的遺產稅節稅方式,但若遺產中有分割或重劃的土地,別忘記查調土地的原始取得情形,若發現是最初是「買賣」而來,可以省下更多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夫妻雙方財產懸殊時,當其中一方死亡,配偶在遺產稅申報時,可行使民法賦予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就是主張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如有剩餘,應就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不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行使範圍,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還有夫或妻各自在婚前擁有的財產。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審理一宗遺產稅案時,發現轄內一名甲君過世後,配偶乙君主張行使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進一步檢視遺產內容時,發現乙君檢附的計算表中,並未將甲君一筆土地電子謄本上註記「判決分割」的土地納入計算,經國稅局向主管的地政機關查調手工土地登記簿謄本,追溯這筆土地的原始取得狀態,才發現這筆土地是甲君在婚後買賣取得,依法可納入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經南區國稅局重新計算後,乙君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約竟增加100萬元,若用10%遺產稅率看,等於替乙君省下約10萬元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主張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時,不論夫或妻名下土地,必須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者,才可納入計算,但很容易忽略的是,如向地政機關申請的土地謄本中,顯示土地是分割或重劃等狀態,應再向地政機關進一步查明該筆土地最原始的取得狀態。

【2010/06/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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