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列報資產損失從嚴
 

在大陸設廠的台商須注意,若有發生資產損失情形,除了按規定可以自行扣除的損失,其餘都要經過大陸稅局審 批後,才能在稅前扣除,稅局也會派員前往實地查核證據,台商最好不要心存僥倖。

 

經濟日報/提供

台商在大陸經營設廠生產,常會遇到資產損失的問題,希望能在所得稅前扣除,減少在當地應繳納的所得稅。根據大陸稅務總局發布的國稅發88號文,資產損失分 為「自行計算扣除」,以及「稅局審批」兩種。

畢馬威中國企業諮詢稅務經理古 偉華指出,公司得以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包括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或存貨所發生的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固定 資產超過使用年限而報廢,或是通過證交所、銀行間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損失。

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必須保留好證據備查。因為大陸稅局對於「行業中正常的損失」沒有明確定義,只要求公司列報的資產損失必須「符合行業標 準」,因此台商必須自行判斷和舉證。

古偉華說,只要不是企業可以自行扣除的資產損失,都必須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若公司自認無法辨別是否屬於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 出審批申請。

此外,須經稅局審批的損失,必須提供外部及公司內部的合法證據,還要在年度結束後4天內提出申請,審批扣除後,轄區的稅局還會進行實地查核,因此公司最好 是誠實申報 。

【2010/05/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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