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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換股、具合理商業目的 大陸免稅

2010-05-21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很多大陸台商企業擔心,為了回台上市或者為了其他目的,進行海外的股權移轉是否會被課10%?

      中國大陸最近提出草案,在3種條件之下,可以免稅,包括以股換股、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收購的股權不低於75%

    去年中國大陸發布698號文,企業如果沒有合理的商業目的,進行境外股權移轉,境外公司的實質稅負低於12.5%或免稅,而影響大陸公司的股權、資產,企業必須在30日內自動向稅局申報,稅局可以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公司法人股東的所得稅率10%,個人股東的所得稅率20%,並回溯到2009年1月1日起適用。

    去年就有一個案例,一家新加坡商的大陸公司,透過間接移轉境外控股公司100%的股權,把在大陸的公司的31%股權移轉,轉變經營權。

    中國大陸稅局認為,其在境外移轉股權的所得,既不用繳中國的稅,也不必繳新加坡的稅,為租稅規劃的逃稅,稅局最後核定這家公司要繳中國的稅,補繳預提所得稅。

    這讓大陸台商在2009年有進行境外股權移轉的公司「皮皮挫」。台商以前都把控股公司設在免稅天堂,如今如果把控股公司移到開曼、香港等地,稅率已比免稅天堂高,所以這種情形不必太擔心」,但如果台商把控股公司由稅負高的地方,移轉到更低的地方,就要小心可能會被中國大陸稅局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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