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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海空運業 在台收入要稅

 

在兩岸租稅協定尚未取得生效的授權法源前,財政部指出,大陸地區海、空運業者取得在台經營客貨運輸收入,今(99)年5月仍需向台灣政府辦理所得稅申報,若成本費用分攤困難者,可按客貨收入的10%為所得額報稅

財政部規定,符合以下五種情形的大陸地區海、空運營利事業,均需辦理申報:

一、在台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就其在台灣地區承運客貨營業收入,辦理結算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在台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但有營業代理人者,應就其在台灣地區承運客貨營業收入,由營業代理人負責,代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向該管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報繳。

三、在台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扣繳稅款,免辦理結算申報。

四、大陸地區海運業者在台灣地區的船務代理業者,若非營業代理人時,應由託運人(即扣繳義務人)在給付依規定扣繳稅款;非扣繳範圍的所得,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計算申報繳納所得稅。五、大陸地區海、空運業者在台經營兩岸運輸業務,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准按其在台承運客貨營業收入的10%計算所得額。

【2010/05/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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