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杰:讀歷史時記憶最深刻的一句話是『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推論到政策也是如此,改來改去,最終也會回到原點。稅制改到最後,也常就這麼繞回原點,不是嗎?重點是這一次還多了租稅優惠,豈不令人快哉。

 

營所稅17% 外商分公司最有利

     未來營所稅率降至17%,此舉對外商分公司最有利,將令台商重新思考全球佈局;台商和外商可能會先在第三地成立控股公司,再成立台灣分公司,就可規避股利稅。

     營所稅降到17%之後,一般公司分配股利給自然人股東,總稅負會回到40%;外商子公司的盈餘匯回母公司,股利要扣繳10%或20%;外商分公司的盈餘匯回境外母公司可以免稅,總稅負只繳17%,對台商和外商最有利,因此,企業將重新思考全球布局,希望以外商分公司的模式,在台灣經營。以前,外商分公司有不能享受租稅減免的缺點,而現在則享有5年免稅,同時,很多投資抵減都取消了,所以對分公司更有利,但前提是要有「實質營運」。

     因為台灣的分公司如果只是紙上公司,會被國稅局稽查移轉訂價,調高所得、補稅。所謂「實質營運」,OECD認為,應有「人」管理其營運的風險,公司具有實質功能,並承擔實質風險,例如存貨瑕疵擔保等。

     外商在選擇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考慮的因素很複雜,一般而言,外商的上市公司偏好成立子公司,權利義務很清楚,如果要賠償,子公司賠光就算了;而分公司的賠償會燒回母公司,母公司要概括承受分公司的債務,沒有防火牆。

     實務上有很多做法,最常見是多設幾層法律架構,先在租稅低的第三地(例如,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成立控股公司,再到台灣成立分公司,可以把發生賠付的風險鎖在第三地,又可以只繳營所稅,不必支付股利稅,有防火牆和避稅的雙重好處。

2010-04-21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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