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可認列呆帳損失

 

 財政部昨天公告,自即日起,逾期2年的債權經催收,存證函被退回,可以認列呆帳損失,國稅局不得剔除

 財政部表示,現行主管機關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二)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但如何認定為「呆帳」發生的時點、憑證,5區國稅局的看法與做法不同,導致糾紛。

 於是財政部定訂「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昨天公告並生效,未確定案件也可以適用。

 現行銀行以及企業對於應收債權逾期2年仍無法收回時,會寄催收的存證信函給債務人,但債務人往往拒收,業者希望認列為當年度的呆帳損失,但國稅局卻認為銀行沒有完成應有的催收程序而予以剔除,導致爭議。

 而據財政部規定,債權逾期2年,經債權人催收,仍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果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2010-04-17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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