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取合理權利金

2010-04-17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規定,公司研發成果給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產品並銷售給他人者,公司須收取合理權利金,依移轉訂價規定辦理。

 由於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得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享受投資抵減優惠,但很多公司把研發成果給海外子公司使用,產生很多爭議。財政部廣泛徵詢各界意見,昨天發布修正後的「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點,明定公司研發成果提供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使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的認定原則,以落實獎勵政策及疏減訟源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的支出,可適用投資抵減,所以研發成果應以專供公司自行使用為原則,如果供他人製造使用者,依照交易常規,要收取合理權利金

 如交易型態為:公司負責研發、收受訂單及銷售,研發成果提供給代工生產的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該公司雖無實際收取合理權利金或其他報酬,但要證明研發成果有得到合理利潤,且備妥移轉訂價文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屬實,以其他型態取得合理報酬,才可以適用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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